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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联名反对“任何情况机动车负全责”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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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6楼 发表于: 2004-08-25

机动车负全责的立法谬误:正义公平该站在哪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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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8月23日 11:02 中国《新闻周刊》 l-gNJ=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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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具有正常理智与情感的普通人的“正义感”。而人们的正义感已经否定了那个立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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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尤其是所谓的“轿”车)在中国曾被视为权力的象征。后来,又被看成财富或地位的象征。因此,随着汽车大量地进入城市,汽车与人的关系,便成为很容易激起人们情绪性反应的一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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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应当发展汽车,争论的两派至今仍然势不两立。而各地制定的交通法规,也带上了这样的情绪化色彩。先是东北某地制定地方法规规定“撞了白撞”;然后是北京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征集意见稿》第六十九条(二)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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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说“撞了白撞”还曾引起过激烈争论的话,那机动车负全责出来之后,尽管口水横飞,但其实谈不上争论。因为,90%的人认定该规定是不公平的——即使是那些支持机动车应负全责的人士,也并不赞成行人可以横穿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他们只是说,在车、人混合的路面上,机动车经常占用行人道路,或者不尊重行人,比如下雨天高速行驶,溅行人一身泥水。这样的司机确实不道德,但司机这样的不当行为,并不能成为行人在封闭的机动车道路上违法横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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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从目前的舆情看,人们之所以仍然不断地发出声音,毋宁说是对立法者提出一种异议:立法者为什么竟然会提出这样显著地有悖公平、有悖行之有效的习惯的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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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是法院,还是司机,包括有一定见识的普通民众,都已经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该怎样处理,社会上已经形成了某种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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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惯例就是:如果在公路上,行人违章,机动车司机采取了一切紧急措施仍无法阻止事故发生,导致行人(或骑自行车者)死伤,此时,司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但是,人皆有同情之心。人家的生命和身体已经遭受伤害,为求得自己心理上的安宁,司机仍然会承担某种道义上的责任,向死者家属支付若干补偿费。具有正常的理智与情感的普通人,也会支持死伤者提出这样的补偿要求,而任何一位明智的法官,也会促使双方达成一个合理的补偿协议。也就是说,这样的惯例一直被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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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这样的惯例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由于其已被法官广泛地采用,因而已经成为法律,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尽管对于补偿费用到底是多少,惯例不可能明确规定,但死伤者一方如提出无理要求,也会被人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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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惯例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因为它已经深入人心。因此,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发生的首例行人违章死亡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机一方坚决不愿承担与行人同等的责任,但他也表示,本着公平人道的原则,愿意作出适当的补偿,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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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由理性的反思,一个具有正常理智与情感的普通人可以确定,这样的惯例,平衡了各方的感情和利益,是公道的,也是人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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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立法机构是明智的,那么,对于这一法律领域,它根本就不用专门立法,因为大家已经在执行那个法律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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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非要立法不可,立法机构所要做的,也仅仅是以立法的形式认可这样的惯例,对其予以宣示,以强化其约束力 除非立法者能够证明,这样的惯例不合乎天理人情,显著地有悖于公平正义。否则,改变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惯例,就是自作聪明,或者自取其辱;就像前些年,各地纷纷立法禁止燃放鞭炮,后来,又不得不自己废除自己制订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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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些提出机动车应负全责的人士,对于为什么要改变行之有效的惯例,并没有给出合乎情理的论证。当然,据说,这样规定合乎“以人为本”的原则。然而,以人为本,应当是以所有人为本,因为每个人跟其他人都是平等的,开车人与骑车人、行人在法律上和精神上是平等的。法律不应追求某种抽象的公平,也不应片面地维护某一群体的权益。相反,法律只应追求正义、公平本身。正义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具有正常理智与情感的普通人的“正义感”。而人们的正义感已经否定了那个立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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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立法者总是具有一种强烈的自负,以为自己可以任意地制定法律,强制改造民众的习俗,变更社会中的惯例。不管是当初立法规定“撞了白撞”,还是现在立法规定“机动车负全责”,都是希望通过法律将自己的某种价值观念强加于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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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人民才是法律规则的创造者,立法机构的全部权力不过是对人民在合作、交易、交往中所形成的惯例予以认可、深化、细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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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7楼 发表于: 2004-08-25

以人为本即机动车负全责?(华东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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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8月18日02:03 人民网-华东新闻 7t|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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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负全责”,的确体现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但事故的构成除了行人,还有开车的人以及坐在车内的人,到底该以哪种“人”为本呢?应当把握的是,在制定实施办法时,不能与其上位法中减轻或免除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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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向社会公开发布该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热烈反响。其中很引人注目的是这样一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被简称为“机动车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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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负全责”———即使事故是由行人或非机动车违章引发,这委实让汽车业、保险业、律师和车辆拥有者等群体对这一条款提出质疑,“因为它有损害社会公平、削弱法律权威性的嫌疑”。对于这些质疑,有评论甚至将之概括为“以车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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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专业人士认为,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责任和赔偿二者不再是一种对等关系,完全分开,事实后果极有可能是由非过错方负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与“赔偿”完全分开的做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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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撞了白撞”(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不承担责任)到“机动车负全责”,的确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问题是,事故的构成除了行人之外,还有开车的人以及坐在车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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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底该以那种“人”为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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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些人看来,“以人为本”就是把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视为“绝对的弱者”,而车内的人因有汽车这层铁壳子的保护,是“强势”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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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这种结论只有在汽车直接撞上行人的情况下才是成立的。但是,大部分事故都是错综复杂的,司机为避免直接撞上行人,一般会采取避让措施,在此紧急情况下,车里的人也会处于相当危险的境地,可能会因此撞上防护栏,或与前后车辆碰撞,甚至发生更严重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认识司机及乘客的“弱势”位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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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精神要体现“以人为本”,这可以在一部法律中用原则性的规范予以界定,但是,如何把这种法律原则在具体的执法中得以公正体现,则是法律的实施细则应该回答的。该市这部实施办法对“乘坐二轮摩托车不在后座正面骑坐的”罚款10元都有具体的规定,而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事故仅有如此原则的规定,而无具体的执法细则。这恐怕正是引来质疑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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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况,在“撞了如何不白撞”这一点上,这个实施办法有与其上位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之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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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部实施办法主要是用来规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关系的。如何抓住这些关系的主要矛盾,使道路交通安全得以最大限度的确保,需要辩证地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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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高速公路上“散步”仅罚款50元,还不如在城市闹市区吐一口痰处罚得重,这种“以人为本”的做法,就给我一种教条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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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新闻》 (2004年08月18日 第二版) ) GF>]|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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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8楼 发表于: 2004-08-25

质疑机动车负全责 凭什么叫守法者赔得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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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8月25日 07:12 中国青年报 AxOn~f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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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李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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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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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凭什么叫守法者赔得倾家荡产 .[ 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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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宣布,近日将就市民反响强烈的新交规北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行人违章,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等条款进行公开听证,并网上征集参加听证会的市民代表。这无疑是中国法制化建设的一大进步,是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要法律制定程序民主化的一大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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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驾车者正常地行驶在封闭的快速路上,突然有人违章翻越护栏横穿道路,驾车者避让不及撞死违章者,应该如何了断?按照北京市在“新交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即媒体所概括的“行人违章,机动车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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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赔的赔偿额是多少?根据死者年龄和抚养人口,参照死者所在城市人均收入水平,在北京、上海最高赔偿额可达近百万元。近日出现的一些案例表明,守法的驾驶者在没有交通责任的前提下,也有可能赔得倾家荡产!许多媒体和市民存疑:这样的法律是否公平公正?守法者的权益靠谁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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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导还是保护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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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说,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旧法最大的区别,就是贯彻了“保护弱者”的以人为本的原则,这无疑是一种进步。生命权无疑在人权中占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汽车文化发达、法律完善的国家,机动车在横过马路的斑马线上撞上行人,无一例外地要负全责。这样执法的前提是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路,行人在斑马线上拥有绝对的路权。尊重行人的路权,眼下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者的确做得很差,一些权势者横行霸道更令人发指,亟待加强执法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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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北京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无条件、不分责任、在机动车拥有路权的前提下,也由机动车全赔的规定,就明显有失公允,矫枉过正了。“行人违章,机动车全赔”的谬误,除了对守法者可能出现的严重不公正,还会加剧行人违章遇险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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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两年前出台机动车在完全守法的前提下,撞上违章行人不必承担责任的地方法规,被人偏颇地概括为“撞了白撞”,一时成为众矢之的。其实,任何不带偏见的明眼人都能明白,这项法规的实质正是为了警示行人遵守交通法规,“撞了白撞”的提示恰恰是为了“保护弱者”不被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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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基于这一规定,北京市实施办法应该明确禁止行人穿行高速路、城市快速路,视穿行行为是要“故意”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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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扒开高速路护栏,准备从疾驶的车流中穿行而过的行人,无疑是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是提醒他违章穿行高速路“老虎吃人,后果自负”,还是告诉他“有机动车全赔的法律保障”?哪一条对他的“生命权”更尊重,更不会产生误导?“撞了白撞”的提法并不是辽宁的发明。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在侯宝林大师的相声《醉酒》里,“撞了白撞”就被提及:酒鬼撒泼躺在马路中间,路人说,自行车来了,酒鬼说,让他压过去;大卡车来了,酒鬼说,从我身上压过去;救火车来了,酒鬼噌地跳起来。为什么?酒鬼说:“救火车撞了白撞啊。”不要挑战救火车的路权,这是半个世纪前中国人的社会共识。现代化的今天,电视上竟出现两个老太太在北京二环路上悠然遛狗的惊险镜头。这就要求有关方面要认真考虑,怎么才能让法律保护生命权的初衷更好地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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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来尊重司机乘客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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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一边倒”地顾及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权”时,机动车驾驶者和乘车人的“生命权”却被无端地漠视,这也是北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订者始料不及的。他们必须知道,坐在汽车里的人不一定就是“强势群体”。机动车在快速路为躲避违章穿行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而紧急制动,可能甚至必然会造成操纵失控,或后车连续追尾等恶性交通事故。近一段时间,频频见到轿车甚至公交车为躲避违章行人和非机动车出现碰撞、死亡多人甚至几十人的恶性事故的报道。这些司机和乘客的“生命权”该由谁来保护呢?新交规的实施如果带来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上升,又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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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交法出台的时机,恰逢轿车进入中国百姓家庭的起步期。汽车的拥有者绝大部分是普通百姓,汽车对于他们是交通工具甚至是谋生手段。私车比例超过公车,汽车进入家庭已经是中国社会进步的标志,是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无视这个大背景,机械地把机动车和行人划分为强者和弱者,从根本上说是对老百姓拥有轿车权利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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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还是推崇法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的,在现代汽车社会中每个公民都可能乘车或者走路,“强势群体”、“弱势群体”在道路交通中也是可能相互转化的。引导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遵纪守法,才有社会安定、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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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9楼 发表于: 2004-08-25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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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0楼 发表于: 2004-08-26
那群SB拉去B4算了~!!!!!!!全装猪脑~!还比猪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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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1楼 发表于: 200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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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2楼 发表于: 2004-08-30
喝多了的`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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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3楼 发表于: 2004-09-04
奶奶的!太不平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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