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岁的江宁农民吕平买了辆车做经营之用,买车时他还买了车险,然而命运弄人,死在车轮之下的人竟是自己的亲生女儿。遭遇白发人送黑发人惨剧的吕平遂向保险公司提出10万元理赔,却被告知撞死女儿不在理赔范围内。怎么也想不通的吕平便具状法院。买了车险得不到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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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2月,吕平在南京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东风牌汽车。据吕平诉称,购车时由某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汪某直接为吕平所购车辆办理了车辆保险手续,其中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吕平当场交了保险费,交费后,工作人员仅给了吕平一份保单的正面复印件。同年10月5日,吕平聘用驾驶员徐某驾驶该车在南京双闸码头运黄沙时,因车陷着不动,一同坐在车内的吕平女儿小霜便下车查看。此时徐某试图发动车辆,疏于观察的他却将站在车前的小霜撞倒碾压受伤。经医院抢救后,年仅24岁的小霜不幸过早离开人世。同年10月16日,南京市交警八大队认定驾驶员徐某负责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然而徐某是个打临工的,根本无能力支付高额的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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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吕平认为自己买了车险,车撞了人,保险公司应该为女儿之死买单。他于同年10月21日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然而,保险公司答复道,这起事故的损失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范围,公司不负责任。对于这个答复吕平非常惊讶,遂将保险公司告上建邺区法院。保险公司“补偿”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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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cq 庭审时,吕平表示他买保险时,根本不知道保险合同中还有免责条款。公司没有告诉他比如撞死自己的女儿等家属是不能理赔的,他觉得公司的行为属于保险欺诈,依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吕平认为保险公司应给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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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保险公司对吕平的遭遇深表同情。但公司表示不存在吕平所说的恶意隐瞒、骗保之说。公司提出吕平在买保险时应知道合同还有免除条款,要不然也不会在所有的协议上签字。保险合同应当生效,岂料吕平又口头反悔。公司还表示,第三者责任险是当车撞死撞伤他人时,给车主转嫁赔偿风险。因此当车主的家属死伤时,就不在赔偿范围内,不能让车主成为受益人。吕平应向肇事的司机索赔才对。此案在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表示这样的事故发生的概率极低,所以从人道主义出发,自愿补偿吕平5万元。双方就此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理亏” “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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