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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了自家人 第三者险赔吗?

楼层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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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小王是一个新手,刚考到驾照,技痒难耐,星期天向朋友借了辆车,在小区附近练车。恰巧小王的弟弟拎着两瓶酒迎面走来,因为好多天不见,小王心里一阵激动,手上一打滑,竟斜斜地向弟弟撞过去。赶紧刹车,还是把人给带倒了。到医院里一查,小腿轻微骨裂,花了不少医药费不说,还有两个月不能上班。小王和弟弟两人心里直叫屈。 d1e'!y}R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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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主知道这辆车是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便安慰小王,并一起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Tuh22J{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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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保险公司明确告诉小王,这事他们不管赔。因为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上写得清清楚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受到伤害,一律不赔!通俗来讲,所谓的“第三者”,已把四种人排除在外:即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 WDzov9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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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王只能自掏腰包了,谁让他误伤“自己人”呢? *3 9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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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点:保险中的“第三者”可不是那个插足别人家庭的“第三者”。在这次意外事件中,如果小王撞的是任何一个不相干的人,保险公司都是要赔的。不过,小王的弟弟要是买了意外伤害险和意外医疗险的话,兄弟俩在经济上的损失还可以减少一些。
级别: 论坛版主
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04-12-14
以下是引用万年在2004-12-14 13:51:48的发言: Q/n.T0Z ^  
以上是其中一个案例..不过这个并不是自家车相撞保险公司败诉的....大家可以在网上查找一下相关资料....我以前看到好几个一对夫妻开车不小心碰在一起...保险不赔.....最好官司败诉的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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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法查看
追求新生活,追求新目标</p><p>义乌拉力赛车俱乐部QQ群:4642768
级别: 论坛版主
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04-12-14
以上是其中一个案例..不过这个并不是自家车相撞保险公司败诉的....大家可以在网上查找一下相关资料....我以前看到好几个一对夫妻开车不小心碰在一起...保险不赔.....最好官司败诉的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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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04-12-14
以下是引用万年在2004-12-14 13:36:57的发言: [W;dguh  
没问题!我就是正在寻找我以前看过的那个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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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论坛版主
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04-12-14

52岁的江宁农民吕平买了辆车做经营之用,买车时他还买了车险,然而命运弄人,死在车轮之下的人竟是自己的亲生女儿。遭遇白发人送黑发人惨剧的吕平遂向保险公司提出10万元理赔,却被告知撞死女儿不在理赔范围内。怎么也想不通的吕平便具状法院。买了车险得不到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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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2月,吕平在南京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东风牌汽车。据吕平诉称,购车时由某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汪某直接为吕平所购车辆办理了车辆保险手续,其中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吕平当场交了保险费,交费后,工作人员仅给了吕平一份保单的正面复印件。同年10月5日,吕平聘用驾驶员徐某驾驶该车在南京双闸码头运黄沙时,因车陷着不动,一同坐在车内的吕平女儿小霜便下车查看。此时徐某试图发动车辆,疏于观察的他却将站在车前的小霜撞倒碾压受伤。经医院抢救后,年仅24岁的小霜不幸过早离开人世。同年10月16日,南京市交警八大队认定驾驶员徐某负责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然而徐某是个打临工的,根本无能力支付高额的赔偿费。 h$3Y,-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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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平认为自己买了车险,车撞了人,保险公司应该为女儿之死买单。他于同年10月21日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然而,保险公司答复道,这起事故的损失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范围,公司不负责任。对于这个答复吕平非常惊讶,遂将保险公司告上建邺区法院。保险公司“补偿”5万 SYyH_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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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时,吕平表示他买保险时,根本不知道保险合同中还有免责条款。公司没有告诉他比如撞死自己的女儿等家属是不能理赔的,他觉得公司的行为属于保险欺诈,依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吕平认为保险公司应给予理赔。 .DT1Jv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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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保险公司对吕平的遭遇深表同情。但公司表示不存在吕平所说的恶意隐瞒、骗保之说。公司提出吕平在买保险时应知道合同还有免除条款,要不然也不会在所有的协议上签字。保险合同应当生效,岂料吕平又口头反悔。公司还表示,第三者责任险是当车撞死撞伤他人时,给车主转嫁赔偿风险。因此当车主的家属死伤时,就不在赔偿范围内,不能让车主成为受益人。吕平应向肇事的司机索赔才对。此案在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表示这样的事故发生的概率极低,所以从人道主义出发,自愿补偿吕平5万元。双方就此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理亏” “吃亏” b afYjF<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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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虽以调解方式画上一个句号,但仍引起不少争议。有人认为保险公司是“理亏”才与吕平达成调解。有人认为保险公司是“吃亏”,出于对吕平的同情补偿了5万元。对此,南京博事达律师事务所的陈广华律师个人认为,第三者责任险的免除条款中家属死了不理赔,从情上来说似乎比较残忍,从理上说是为了防止个别人骗保,形成一种道德风险,更重要的是,机动车辆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没有选择余地。也就是说,假设吕平真的不知道免除条款,等他知道了他也必须买保险,这是对第三人负责,所以他个人认为保险公司不该理赔,出于“最大的诚信原则”而给予补偿,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另外,此案还给出一个教训,今后市民买保险一定要吃透合同,特别是免除条款,不然签了字就有了法律效力。 2 3 P7~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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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04-12-14
没问题!我就是正在寻找我以前看过的那个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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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4-12-14
请万年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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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4-12-14

第三者法律规定一定要购买!要不是不得上路!

这个.....是霸王条款!不过呢....官司上保险公司输过N次.........因为是不公平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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