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dI2j@}c
●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建立文明的交通秩序,电子警察功不可没———缘何屡遭诟病? DWRq \`P
●两张电子警察罚单显示,一辆奇瑞车15秒钟跑了近3.6公里,计算时速达864公里———整个一“飞机”! p8MPn>h<
●从每一个交通违法者缴纳的100元罚款中,采用BOT模式投资建设电子警察系统的浩特公司———分得39元…… 7$* O+bkn:
为什么是“浩特” H#;-(`F
如果国家公权的强制性行为,竟在某种程度上维护的是商业利益,就更让人难以理解和接受。
hVB^:
据调查,目前全省电子警察系统建设中,除个别城市外,相当一部分采用了B O T 的商业运作模式(B O T 即b u i l d -建设、o p e r a t e -运营、t r a n s f e r -移交三个英文单词的缩写)。 Ok=RhoZZ
成都市电子警察系统采用的B O T 模式,是由一家私营企业———四川浩特通讯有限公司———根据合同获得的项目,从2006年起执行五年。合同约定的商业利益和回报是:“浩特”投资建设成都市电子警察系统,从每一个交通违法行为人缴纳的100 aD1G\*AFJ
元罚款中,“浩特”以“单个合格证据成本”的名目分得39元。 B%c):`w8]
实际执行的情况是,至今为止,仅从成都市区已建立的700余个“电子眼”中,该公司每年就从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中获得运营收入数千万元。 3:f<cy
相关人士指出,企业的商业性投资,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市场行为取得投资回报,而国家行政执法行为不是一个市场行为。从本应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罚没款中获利,显然于情于理于法不合。 p#9.lFSX
四川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专家周伟教授说,电子警察采用B O T 模式运营,将罚没收入以一级政府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与商业性公司以合同的形式予以处分,“这肯定不合适。罚没收入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纳入国家各级预算。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还应经各级人大批准,用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e5bRi0
年前在四川在线的一项网上民意调查中,绝大多数人也认为,要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电子警察系统的建设不应采用B O T 这样的商业运营模式。 {%$eq{~m
什么车能免责 `B+P$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