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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K 日前,一则车祸赔偿新闻在众车主间引起了不小的震动。据某媒体报道,宁波的郑女士搭乘当年同学柳先生的轿车前往丽水,不料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导致郑女士下半身瘫痪。郑女士为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柳先生最终向郑女士赔偿119万元。 <I=$ry6 8 这则因“搭便车”而引发的巨额赔偿事件,引发了车主们关于“好意搭乘”风险的热烈讨论。事实上,随着私家车的迅速发展,有车族往往会在上下班路上免费捎带同事、邻居或者在节假日载上朋友一起出游。然而,一个法律问题却往往被人们忽视:一旦出了车祸,乘车者受到了人身伤害,损失由谁赔偿? c-CYdi@ 事件回放“搭便车”引发赔偿 'Ud|Ex@A9 2005年3月,郑女士搭乘同学柳先生的车去丽水,不料在高速公路上,柳先生的车撞上了卡车,由于柳先生系了安全带,只是擦破了点皮,但坐在后座的郑女士因为没系安全带,被甩到车外,造成郑女士下半身瘫痪。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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