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侯先生因不服车内悬挂饰物被罚款50元,而将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广州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告上法庭。这一备受瞩目的诉讼案日前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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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令交警部门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由罚款处罚改为警告,并要求交警在限期内返还侯先生缴纳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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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定性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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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侯先生驾车在公路上行驶,却在机动车前窗后视镜上悬挂长达36.5厘米、超过该车中控台出风口的、且带有金属的饰品,对安全行驶造成一定的影响。故交警方面认定原告违反规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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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罚款有违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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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继而指出,侯先生的行为虽妨碍机动车驾驶员的视线,但对道路通行影响轻微。对于这种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应以警告方式予以纠正的则不应动辄进行罚款”,否则就违背了“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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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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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应尊重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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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刘恒教授在获悉该判决后,首先给予了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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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行政处罚法》实施已近9年,但长久以来,执法部门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种“以法代管,罚款了事”的作风,其实这也有悖于“通过处罚达到教育违法者和预防违法行为”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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