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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g^ 北京市交管局官方网站的禁行标志图中没有真武庙头条的禁行标志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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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G 真武庙头条的禁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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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2 4v 菜贩杜宝良在同一路口被电子眼拍下违法105次,却一次也没有被警方告知———前天,公众关注的“杜宝良事件”进入司法程序。杜宝良提出确定他违法的禁行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应属无效标志。前天上午,他向西城区法院申请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北京市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以下称西单队)对他做出的行政处罚,并退还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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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Qm ■申请起诉
b ,e"x48q 运完菜后直奔法院
oq9gFJG( 6月9日从交通队拿回驾照后,杜宝良又开始了他的卖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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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夜里2点,他像往常一样开着长安小货去新发地贩菜,再到真武庙头条摆摊。安排好一切后,上午8点,他把菜摊交给妻子料理,便和北京市天亚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一起来到法院。
pfQ3Y$z 杜宝良穿一件旧T恤,黑色裤子和白球鞋上还沾着贩菜时留下的泥点。面对数台摄影机、摄像机,杜宝良尽量低下头,不说话。
VV"w{#XKw 上午9点左右,法官在一间办公室里接待了杜宝良和律师。大门关闭了10多分钟后,法官将他们送出办公室。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说,他们已经将行政起诉状和相关图片和文字材料递交法院。7天后,法院将决定是否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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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 杜宝良起诉西单队的三大理由是:禁行标志应为无效标志;交通队执法程序违规,少送达81次违法记录的处罚决定书;西单队未及时告知杜宝良有违法行为,有悖于执法原则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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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n{O ■意外发现
Q]<6voyy 看报发现“无效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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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发现“无效标志”的是北京市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6月4日,王英偶尔拿起办公桌上的《北京青年报》,关于杜宝良的报道中有一张图片引起他的注意。图片中的红色交通禁行标志为:上方一辆机动车车头图案,下方有一道横杠。这个标志让王英隐隐觉得有些不对头。回到家中,他找到了正在学车的妻子,妻子翻出交规教科书发现,国家统一教材上根本没有这种禁行标志。王英又上网查到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标识国家标准(GB5768—1999),42种禁行标志中也不包括图片上的标志。
jp|*kBDq\ 此后,王英和同事王萍花了两天时间寻找资料,并多次来到真武庙头条实地观看拍照。
,y@WFRsx 王英出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5条明确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明确、完好。”他认为,西单队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交通标志不是国家标准规定的禁行标志,因此该标志应属无效标志;依据这一标志而做出的行政处罚也应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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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王英决定利用这一发现帮助杜宝良打官司。为了找到素昧平生的杜宝良,他按照报纸上详细刊登的杜宝良每天卖菜行走的路线,让同事冯巍前往“蹲点”。
Wiw~oXo “上午8点多,我一路打听,最后问到真武庙四条的一个菜农。”冯巍说,“真没想到,她就是杜宝良的邻居。”得知她的来意后,这名热心的菜贩提前两小时收摊,带着冯巍和王英一起上杜宝良家去。邻居告诉她,“你们真得帮帮他,大家都觉得特冤”。
D5:|CMQ 就在同一天,杜宝良重新拿回驾照。
JJ'f\f9 ■律师观点
QO>';ul5 罚而不告有悖法律精神
cc>b#&s 在和杜宝良夫妻交流后,王英与杜宝良达成代理协议。
Bsha)< 除了认为标志不正规外,律师还提出,西单交通队执法程序违规;不及时告知杜宝良违法也有悖相关法律精神。
C+"c^9[ 王英认为,西单队对杜的105次处罚中有81次处罚没有出具书面处罚决定、没有履行法定“书面告知”义务,违反法定程序。
fK *l?Hr 王英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规定:“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做出处罚决定。”即制作简单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上,交通队只向杜宝良送达了24次违法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07条第二款也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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