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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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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林公子
K F_fz 被 告: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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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hi7 诉讼请求:撤消被告2003年x月xx日对原告作出的第xxxxx号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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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5hy 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P`e@$ 原告驾驶粤C Cxxxx小车于2003年x月xx日20点22分在梅华路内侧车道红灯时右转入红山路被电子警察拍摄,被告认定为违章行为(违反信号灯指示,即闯红灯)。2003年x月xx日,被告根据《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的第xxxxxx号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正。
\"a{\E,{; 被告认为原告“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在红灯亮时其驾驶的汽车越过停止线”。原告驾驶的汽车在红灯时由梅华路内侧车道右转入红山路是不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右转弯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过的情况下可以通行”。所以此路口红灯时可以右转。被告所谓:“该路口有方向箭头灯,所以红灯不能右转”没有法律依据,按照法律原则:没有被禁止的就是允许的, 法律没有作出“有方向箭头灯时红灯不可右转”的规定,那么“有方向箭头灯时红灯可以右转”。
6eV#x%z@v' 被告曾经认可原告上述说法,但又提出电子警察所拍相片上显示原告的车并没有开右转向灯,不能证明原告的车右转,所以按直行对待。首先,众所周知转向灯是闪烁的(即一闪一灭,各50%),在转向灯灭的那一瞬间拍摄到的相片是不会见到转向灯亮的,所以被告提供的相片不能说明原告的车没有开右转向灯。 其次被告只能提供一张闯红灯时的相片,此张相片具备了所谓的三要素(即车牌、停车线和红灯),而同样是中山交警部门可提供三张相片,其中后两张相片可以见到车过红灯后直行了还是右转了。在这里可以看出:由于被告的电子警察系统是一个不完善的系统,导致被告无法判断原告的车是否右转,被告无法作出判断就无足够证据处罚原告。
ODxZO3 被告又曾经提出:“原告不能证明原告的车当时右转”。原告的车是否右转应由被告来举证,而不是由原告举证,这是一个基本常识。当时的情况是:原告每一个星期一晚8:00 — 10:00在红山楼网球场打网球(2003年x月xx日是星期一),红山楼康乐部应该有原告的付款记录和时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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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W$>;kI 起诉时间:200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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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2005-04-19 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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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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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交管科)接到法院的答辩通知后找我私下和解(法律不允许),结果是交警部门撤销处罚、刘科长代表交警向我道歉、交警负担我的起诉费用,我以行政处罚已被撤销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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