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日13时 30分许,付忠涛无证驾驶套用号牌的黑 R32168号白色林肯轿车将行人肖金萍撞倒,并将其卷入车下。此后,付忠涛非但没有停车,反而加速驾车拖肖金萍行驶 2300余米后肖金萍掉在路面上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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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忠涛女友王硕明知付忠涛驾车撞人的情况下,仍多次与付忠涛联系并与其一起出逃,同时资助付忠涛人民币 2300元帮助其逃匿。后来公安机关找到王硕,王才主动交待了资助付忠涛钱款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付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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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付忠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硕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付忠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 148642.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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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备受关注的白色林肯车拖死小女孩一案做出终审宣判。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付忠涛故意杀人、原审被告人王硕窝藏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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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付忠涛故意杀人、被告人王硕窝藏犯罪的事实,已在开庭审理中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在审理中,付忠涛及辩护人;被告人王硕亦未提供新的证据。经审查,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原审判决定罪准确 ,量刑适当,赔偿数额有据,审判程序合法。故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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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该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付忠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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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五驳”付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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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佐证构成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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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审理期间,付忠涛及其辩护人提出:付忠涛没有杀人动机,原审判决认定付忠涛明知被害人肖金萍被撞后挂在车下而拖带逃逸,只有其原始供述,没有其它证据佐证,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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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经审理认为:认定被告人付忠涛明知被害人肖金萍被撞后进入车底盘而拖带逃逸,不仅是依本人供述,而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付忠涛驾车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撞人,如立即停车应是因过失而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但付忠涛在肖金萍被撞后必然倒地进入车底,并且明知拖带会造成死亡结果,为规避责任而逃逸,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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