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的大奔上路,在领到正式牌照之前,使用伪造的临时牌照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因牌照问题拒绝赔偿?近日,东城法院正在审理这起典型的机动车保险理赔案件。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5FP$oR 庭审回放
!H c6$ 原告北京知识安全工程中心诉称,2004年2月5日,我方购买S280型奔驰轿车一辆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该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金额为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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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该车的号牌号码正在办理之中。2004年6月7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以该车的临时号牌系伪造、出险时没有行驶证及号牌为由拒绝赔付。现我公司已将该车修复,实际支出修理费257971元,故起诉被告要求赔付上述修理费。
6fBA#Kb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保险合同已经约定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如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属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使用的临时号牌是伪造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法的规定,我公司不同意赔付修理费。
,1<6=vL 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又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产生效力的前提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而被告并未履行这种说明义务。而且,临时号牌是经销商提供的,不是原告伪造的,原告对此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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