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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网 2012-07-10 08:00 zRy5,,i5=[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记者 应洁 通讯员 集法宣)开着公司的车赴饭局,结果酒驾撞死人,公司也得负连带责任。近日,集美法院判决了一起交通案件。 [%84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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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集美一家光电公司的老板,2011年12月23日,他驾驶公司的车辆载朋友到同安吃饭,席间喝了很多酒。当晚9点多,酒后的王某还坚持送朋友回家。不料,当车开到杏林公铁立交桥附近时,与对向行驶的两辆摩托车发生连续碰撞,造成两车上共3人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c+8>EU 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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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亦对王某采取强制措施,王某也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死者的父母还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除了要求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外,被害人家属还要求王某及其公司连带承担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0万余元。 8O8\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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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公司认为,虽然王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但本起事故是王某的个人行为造成,与公司经营无关,且王某是与朋友吃饭返程的途中发生事故,并非履行职务行为。公司还提到,王某与公司存在的是车辆的借用关系,公司出借车辆时并无存在过错,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王某本人也主张,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aC':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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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是王某所在公司,因此王某应与公司连带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由于公司为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法院判令除了保险公司应承担死者家属的损失外,王某及公司还应赔偿死者家属损失人民币60万余元。 R'K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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