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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部件争端不可避免 中国需要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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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我国《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国际争端发生后,虽然最近中方努力想通过双边磋商途径来解决问题,并主动推迟实施这项管理办法,但欧盟、美国和加拿大仍然于近日向世贸组织要求设立专家组进行调查及裁决。看来,中国加入WTO以来第一场货真价实地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贸易争端已经不可避免,而在中国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的路途上,也需要这样一场官司。

  中国即将迎来加入WTO五周年,这五年里中国在世贸组织表现极为“温柔敦厚”,除了2002年与欧盟、日本等国家及地区共同向世贸组织起诉美国的钢铁保障措施之外,入世以来尚未单独提出任何诉讼,在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方面还不如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活跃。对贸易伙伴声称要诉诸世贸组织的争端,我们迄今也全部是通过双边协商结束。

  指责我国汽车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一些国家应当知道,自由化并非世贸组织体系的基本目标,而是实现其基本目标的手段,促使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才是其基本目标之一,世贸组织体系也为此赋予有关成员国一系列可以使用的政策工具,中国《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只不过是运用了这项合法权利而已,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政策并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

  进一步具体分析,尽管对方指责我国关于整车特征进口零部件的规定,有向企业施加当地成份要求的意味,但从两个方面来分析,我国上述规定并非违背世贸组织规则的无理要求。

  第一,原产地规则通常按照增值程度计算。在中国国内工厂,用构成整车特征零部件组装成的整车,其国内增值程度也不足以按照原产地规则认定其为中国国内生产的整车。换言之,对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总成按照整车税率征进口税,完全合理。

  第二,世贸组织《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禁止强制性要求外资企业“购买或使用本国产品或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禁止强制性要求外资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但我国无论是新《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还是《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都没有向外资企业施加上述要求,仅仅是堵塞进口税收管理的漏洞而已。

  当然,打官司有胜有负,尤其是我们这个世贸组织的新成员,在应用世贸组织条款方面的熟练性显然比欧美国家差不少,甚至可能出现有道理却输官司的情况。但是,在贸易争端,特别是发展到诉诸世贸组织之类国际组织裁定的争端中,我们追求的目标不是争端裁决的胜利,而是实际的利益:出口市场、国内产业的发展……争端裁决的胜负与实际利益的得失并不完全重叠,这就要求我们在贸易谈判中追求实际目标而不单纯追求表面胜利。

  一种情况是,贸易伙伴违规限制我国出口,如果诉诸世贸组织或者区域渠道,我们胜诉的概率较高,但是可能会旷日持久,致使我们赢得“面子”却输掉“里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可以确定不至于激起对方持续挑起贸易限制的道德风险,那么我们就应当选择周期相对较短的双边渠道解决,达成的协议可能表面上没有让我们大获全胜,但我们从中获得的利益比经过旷日持久的诉讼后在世贸组织终裁获胜要多。

  另外一种情况是,我国为了保护国内幼稚产业、提升国内产业结构,而对外资企业和进口商品实行限制,遭到贸易伙伴拦阻,诉诸世贸组织。鉴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过程旷日持久,且败诉方无需向胜诉方赔偿,在适当情况下,我们完全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特点,即使在争端解决中最终败诉,也达到了保护本国市场足够时间的目的,国内生产在这段时间内可以成长起来,在国际化竞争中站稳脚跟。

  就此次汽车零部件贸易争端而言,如果最终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我们可能胜诉也可能败诉,但即使我们最终由于对相关法律运用不够熟练而导致有道理却输官司,漫长的诉讼过程也已经足够让不少内资汽车零部件厂商成长起来了。所以,社会公众不宜抱着上世贸组织打官司必须胜诉的心态,那样可能对政府有关部门造成不必要的压力,迫使其担心在世贸组织败诉而竭力谋求双边渠道解决争端,反而给对方制造了讹诈我们的机会,从而不利于实现我们的实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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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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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0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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